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9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98號
- 原告
- 全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文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1,3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0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0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