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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4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46號

原告
奇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俊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勇二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貳佰柒拾萬壹仟

零捌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捌佰肆拾捌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玖

萬玖仟叁佰肆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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