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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5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謝佳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50號

原告
惠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創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叁仟肆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零叁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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