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王沛雷
  • 法定代理人
    黃銘鐸、鄭玉杯、黃俊敏、盧振昭、謝慶詳、余開發、林文玲、湯正福、黃詩閔、郭文宗

  • 原告
    福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嘉彥企業有限公司法人精工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健行水電工程行即劉清淵協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久毅金屬有限公司法人嘉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峻鼎建材實業有限公司法人得榮電線有限公司法人祿益建材有限公司法人呈長風管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72號原   告 福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銘鐸 原   告 嘉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玉杯 原   告 精工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敏 原   告 健行水電工程行即劉清淵 原   告 協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振昭 原   告 久毅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慶詳 原   告 嘉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開發 原   告 峻鼎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玲 原   告 得榮電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正福 原   告 祿益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詩閔 原   告 呈長風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宗 上列十一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林少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肆拾壹萬叁仟肆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肆仟陸佰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琬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