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號
- 原告
- 品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佩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承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 萬4,147 元,應徵裁判費2 萬3,27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2,7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