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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00號

確認所有權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00號

原告
福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發
被告
林振義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伍萬零壹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零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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