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0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07號
- 原告
- 品佳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文德
- 訴訟代理人
- 余成里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席世股份有限公司、黃秀琴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仟貳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玖萬肆仟肆佰捌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貳拾玖萬叁仟玖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