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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黃欣怡
  •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鑫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2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蔡懷德 複代理人  曹富雅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鑫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周恩慈、周秋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仟玖佰零玖萬柒仟柒佰零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拾叁萬貳仟零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叁萬壹仟伍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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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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