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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55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55號

原告
光紅建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hen, Steve

上列原告與被告PCT International, Inc. 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壹仟零叁拾肆萬玖仟伍佰叁拾肆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壹仟陸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附表(計算式,元以下4 捨5 入)(6,647,421.57+117,969.34)元×31.092(起訴日即104 年6月26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10,349,534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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