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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79號

交付文件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79號

原告
陳泰輝
被告
健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陳泰璋」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泰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姓名「陳泰璋」之計載顯然有誤,應更正為「陳泰輝」。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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