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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
    林昌義

  • 當事人
    呂理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2號原   告 呂理德 陳玉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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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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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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