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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2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2號

原告
呂理德

      陳玉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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