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5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54號
- 原告
- 建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柄武
- 被告
- 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薇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訂有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因被告積欠租金,爰聲請向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依系爭租約第11條第2 項約定「倘經前述商議仍無法達成共識且爭訟時,雙方同意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卷第26頁),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此項合意管轄之約定,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