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1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18號
- 原告
- 三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啟洲
- 訴訟代理人
- 廖于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慧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倩芸律師
- 被告
-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芳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簽立經銷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被告提供行動電話門號卡、預付卡、儲值卡、行動電話暨其附配件等產品交由原告代理銷售,合約有效期限1 年,原告並依系爭契約附約第3 條第1 項約定交付第一商業銀行善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 、存單號碼00000000、面額新臺幣500 萬元之定期存款存單(下稱系爭存單)作為擔保,並為被告設定質權,然被告於系爭契約終止後未返還系爭定存單,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解除質權並返還系爭定存單。從而,本件為兩造間因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業以系爭契約之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系爭契約第11條第8 項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