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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1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黃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11號

原告
臺灣真弓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黃俊杰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文華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語婷律師
被告
施婷婷

      謝聿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 月17日以104 年度補字第827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1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 年8 月2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如數補正到院,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繳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顯見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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