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4號
- 上訴人
- 冠君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梅君
- 被上訴人
-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吳孟武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1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同年月2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