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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8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蔡子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84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寶葳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窈如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複代理人
尤彰澤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盛博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彰惺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劉健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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