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王沛雷
- 法定代理人施東海、李光華
- 當事人威力科技有限公司、得康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6號原 告 威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東海 被 告 得康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街000 號2 樓,業據原告自承在卷,並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1 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8頁)。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案訴訟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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