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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官
    絲鈺雲

  • 當事人
    王順隆禾昇交通有限公司喆勝工程有限公司煌謄交通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66號原   告 王順隆 高金獅 吳秀敏 高婉綺 高婉潔 高裕涵 張孫德 王月梅 張子浩 張子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之耘律師 被   告 禾昇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吉志 訴訟代理人 林福建 被   告 喆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儷穎 被   告 煌謄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儷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陸仟零陸拾伍萬伍仟貳佰肆拾捌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46,400元/ ㎡×占用面積5617.57 ㎡=260,655,24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玖仟零捌拾貳元,扣除已繳裁判費貳萬叁仟叁佰柒拾肆元外,尚應補繳貳佰壹拾萬伍仟柒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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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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