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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7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78號

原告
立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淑茵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
被告
王碧蓮
訴訟代理人
許月英
被告
王吳美惠
被告
王繼斌
被告
王盈方
被告
周啟文
被告
王淑貞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江旻書律師
被告
林根旺
被告
林萬居即朱林惜、朱逸凱、曾綉真之承當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淑惠
被告
林青松
被告
林冠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金蓮
被告
林明義
被告
林怡仁
被告
林明貴
被告
蔡坤展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代理人
許凱傑律師
複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
複代理人
翁子翔
複代理人
范金陵
被告
林杉平
被告
賴美岑
被告
林政毅
被告
林建志
被告
林建廷
被告
林啟偉
被告
林茂城
被告
林翠菁
被告
陳瓊姿
被告
林宜潔
被告
張月娘
被告
林謝緞
被告
林佩樺
被告
羅淑貞
被告
賀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俊傑
兼上十六人
訴訟代理人
林和田
被告
黃泰弘
被告
黃泰安
被告
王美月
被告
林大鈞即王玲珠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林梅鈴
被告
林金生
被告
林明輝
被告
林雋蓓
被告
林雋翰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明浩
法定代理人
舒曉菊
被告
林志仁
被告
黃玟皓
被告
陳淑文
被告
黃泰平
被告
林孫美秀
被告
林雯萍
被告
林怡昌
被告
蕭詠穗
被告
楊錦惠
被告
林柔妤
被告
林佳柔
被告
林虹君
被告
林柏諺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林明貴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楊錦惠
被告
林俞萓
被告
林俞安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明鴻
法定代理人
謝嘉琳
被告
林瑞
被告
蕭雅真
被告
蕭浚峰(原名蕭欣盛)
被告
黃久珍
被告
王靜儀
被告
林明源
被告
林竹岑
被告
林育辰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明源
法定代理人
徐素蓮
被告
黃瑞月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蕭治銘(原名蕭堯文)

      潘杏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潘杏枝未經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三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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