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9號
- 上訴人
- 金湯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中全
- 上訴人
- 南方水岸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春貴
周加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淡水區漁會、翁任志即四坪海岸咖啡茶館、廖梅琳即安克黑咖啡、劉怡君即機長美食之家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叁仟柒佰壹拾捌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聲明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7,10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718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