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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0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陳燁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0號

上訴人
陳姜美華
被上訴人
久寬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姜陳玉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陳姜美華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5 年2 月25日命上訴人陳姜美華於文到5 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05 年3 月3 日及同年月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陳姜美華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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