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5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5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昇冠電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可為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明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14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6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7,0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