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6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64號

原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林莞淳
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
被告
呈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孟維
訴訟代理人
周彥憑律師
複代理人
張冠雄
被告
佰億精品櫥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姬明興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被告
許孟維

      姬明興

      顏川順

      薛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8 月2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