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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8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85號

上訴人
酷客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可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建龍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肆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伍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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