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9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99號
- 上訴人
- 普羅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勁璋
- 被上訴人
- 強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武弘
陳 文
李榮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9月9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5頁)。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存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6、97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