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2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27號
- 上訴人
- 百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王月明
- 上訴人
- 翊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李忠霖
- 被上訴人
- 黃福昇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叁萬柒仟貳佰肆拾元(計算式:4 平方公尺×710元+122平方公尺×5200元)=63萬7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肆佰壹拾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