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王沛雷
- 法定代理人王月明、李忠霖
- 上訴人百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翊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黃福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27號上 訴 人 百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王月明 上 訴 人 翊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李忠霖 被上訴人 黃福昇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叁萬柒仟貳佰肆拾元(計算式:4 平方公尺×710元+122平方公尺×5200元)=63萬724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壹萬零肆佰壹拾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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