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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27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27號

上訴人
百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王月明
上訴人
翊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李忠霖
被上訴人
黃福昇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叁萬柒仟貳佰肆拾元(計算式:4 平方公尺×710元+122平方公尺×5200元)=63萬7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肆佰壹拾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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