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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28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28號

原告
一百分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宏
被告
墨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季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所提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 萬2,076 元,本應繳納裁判費2 萬1,691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 萬1,191 元,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月22日送達予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可佐,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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