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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醫更一字第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醫更一字第1號

上訴人
宋愛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明豐等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4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上訴聲明第3 項請求被上訴人刊登道歉啟事,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合計應徵參萬零伍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醫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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