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國字第1號
- 抗告人
- 湯桂賢
一、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臺北市內湖區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1 月30日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二、至原告雖陳稱本件曾聲請訴訟救助云云,惟本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案,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救字第96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於104 年1 月27日確定,是原告自應依限繳納抗告裁判費,併為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