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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國字第1號

抗告人
湯桂賢

一、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臺北市內湖區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1 月30日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二、至原告雖陳稱本件曾聲請訴訟救助云云,惟本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案,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救字第96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於104 年1 月27日確定,是原告自應依限繳納抗告裁判費,併為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1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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