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林政佑林昌義蘇珈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原告
黃美銀
原告
廖恆滿
原告
徐俊煜
原告
張秋茂
原告
張婉雅
原告
徐振國
原告
林淑華
原告
楊蕓瑋
原告
朱吳聖慈
原告
何鴻耀
原告
王莉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旻孝律師
被告
群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經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前揭法條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等於民國97至98年間,各自向被告簽約購買皇家夏宮社區F 區之房屋(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56之1 號、56之3 號、56之5 號、58號、58之1 號、58之2 號、58之3 號及58之5 號等建物),兩造並於99年7 月起陸續辦理交屋迄今。惟因被告於社區地下室外牆結構之設計施作有嚴重缺失,造成地下水蓄積滲漏,使其等F 區(門牌號碼雙號)之住戶長期蒙受屋內滲水、牆壁龜裂、居家裝潢受損之苦,並已嚴重影響生活品質。被告雖曾施作高壓灌注防水工程等補救措施,然成效不彰,且歷年來因天氣因素,牆壁滲漏水狀況更擴及到毗鄰之全社區住戶,並使房屋內部損壞情況更形加劇。對此,雖社區管理委員會及住戶屢次與被告協商溝通,然被告均無法提出長期治本之改善工法,甚且,經其等向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提出消費申訴後,被告仍無誠意積極解決相關問題,為此,爰依民法第227 條、第354 條規定及兩造間所簽訂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12條保固責任之約定,請求被告賠償其等損害金額合計新臺幣1,024 萬2,129 元。惟查,本件依原告所陳報之房屋預訂買賣契約書第25條約定:「本契約之一切規定對買賣雙方權利、義務之法定繼受人或意定繼受人具同等拘束力。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可知兩造對於因本件房屋買賣交易可能衍生之紛爭,業已合意定管轄法院,且衡諸兩造間涉訟之內容亦非屬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則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最高法院裁定及上開契約條款文義,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林昌義

法 官 蘇珈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