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5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5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明璋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健傳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勝紘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葉基田
張余棟
賴彥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