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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原告
陳連盛
訴訟代理人
羅興章律師
被告
陳宋潔即曾桂蘭之繼承人

      陳宋元傑即曾桂蘭之繼承人

      陳宋玗穎即曾桂蘭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有明文。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不動產買賣借名登記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土地買賣契約書第19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05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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