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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
    陳菊珍

  • 當事人
    誠安股份有限公司鹿橋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78號原   告 誠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森烈 訴訟代理人 張東揚律師 鄭耀誠律師 被   告 鹿橋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維楨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3 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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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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