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華幸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丞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拾陸萬參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萬3,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