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05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05號

原告
鄭重德
被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被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吳麗芬
被告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汐止分處
法定代理人
劉秉祺
被告
酉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塗盛
被告
新集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即新集興實業股份有限公
被告
法定代理人
鄭建華
被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被告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黃德清
被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吳榮華
被告
梁文玲

      黃幼絨

      施珍妮

      張傑龍

      徐明輝

      吳秀峯

      邱慧莉

      鄭周隆

      劉衡慶

      鄭建華

      鄭文明即鄭建明

      邱進榮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6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 年7 月26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