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0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05號
- 原告
- 鄭重德
- 被告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誠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 法定代理人
- 吳麗芬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汐止分處
- 法定代理人
- 劉秉祺
- 被告
- 酉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塗盛
- 被告
- 新集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即新集興實業股份有限公
- 被告
- 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建華
- 被告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法定代理人
- 羅五湖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 法定代理人
- 黃德清
- 被告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
- 法定代理人
- 吳榮華
- 被告
- 梁文玲
黃幼絨
施珍妮
張傑龍
徐明輝
吳秀峯
邱慧莉
鄭周隆
劉衡慶
鄭建華
鄭文明即鄭建明
邱進榮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6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 年7 月26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