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2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22號
- 原告
- 奇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俊
- 被告
- 曾勇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6月9日送達原告陳報之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址,又於104年6月11日寄存送達原告陳報之新北市○○區○○路000號地址,有該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各1 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