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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2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22號

原告
奇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俊
被告
曾勇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6月9日送達原告陳報之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址,又於104年6月11日寄存送達原告陳報之新北市○○區○○路000號地址,有該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各1 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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