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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94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陳菊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94號

上訴人
藍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柏臣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4 月7 日送達,惟上訴人迄今猶未補正上開事項,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既於收受裁定後逾期未補正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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