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9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94號
- 原告
- 原聿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誌旭
- 訴訟代理人
- 羅嘉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敬恒律師
- 被告
- 林玲如
- 訴訟代理人
- 謝碧鳳律師
- 被告
- 徐金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百零六年度易字第五四三號業務侵占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所涉損害賠償等事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543 號業務侵占案件刑事訴訟審理中,而被告於該案中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