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9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94號
- 原告
- 原聿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誌旭
- 訴訟代理人
- 羅嘉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敬恒律師
- 被告
- 林玲如
- 訴訟代理人
- 謝碧鳳律師
- 被告
- 徐金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易字第543 號業務侵占案件(下稱另案)之訴訟將影響本件訴訟之裁判結果為由,於民國106 年7 月18日裁定在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另案訴訟業已終結,經本院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查核無訛,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