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0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05號
- 原告
- 林國常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憲忠律師
- 被告
- 滿地富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英玉
- 被告
- 源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天然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鵬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主文中,關於「. . 就臺東縣成功『段』三仙段第五七
三、五七五、五七五之一、五八七地號土地. . 」之記載,應更正為「. . 就臺東縣成功『鎮』三仙段第五七三、五七五、五七五之一、五八七地號土地. .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孫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