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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05號

撤銷信託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05號

原告
林國常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
被告
滿地富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英玉
被告
源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天然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鵬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主文中,關於「. . 就臺東縣成功『段』三仙段第五七

三、五七五、五七五之一、五八七地號土地. . 」之記載,應更正為「. . 就臺東縣成功『鎮』三仙段第五七三、五七五、五七五之一、五八七地號土地. .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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