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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7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陳菊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7號

原告
觀海旭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建雄
訴訟代理人
黃玥彤律師
被告
熱帶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欽耀
訴訟代理人
程昱菁律師

      楊德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7 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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