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5號
- 聲請人
- 艾迪爾視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筱珍
- 代理人
- 姜岱瑋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15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1 │前線國際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艾迪爾視覺有限公司 │88,175元 │FA0000000 │103年5月5日 ││ │公司 范姜逸豪 │限公司新湖分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