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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74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黃欣怡

聲請人
榕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娟
代理人
王朝聖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榕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榕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8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證券字號(股票號碼)     │股    數│張    數│
├─┼───────────────┼────┼────┤
│1 │83NX1                         │不定額  │1       │
├─┼───────────────┼────┼────┤
│2 │83NX2                         │不定額  │1       │
├─┼───────────────┼────┼────┤
│3 │83NX3                         │不定額  │1       │
├─┼───────────────┼────┼────┤
│4 │83NX4                         │不定額  │1       │
├─┼───────────────┼────┼────┤
│5 │83NX5                         │不定額  │1       │
├─┼───────────────┼────┼────┤
│6 │83NX6                         │不定額  │1       │
├─┼───────────────┼────┼────┤
│7 │83NX7                         │不定額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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