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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85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蘇珈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85號

聲請人
張宏豪
代理人
楊秀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南陽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南陽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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