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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1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蔡志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18號

聲請人
石曜彰即耿昇企業社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18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萬得貿易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耿昇企業社 │189,000元 │CA0000000 │103年11月30日 ││ │ 張明亮 │限公司東湖分公司 │ │ │ │ │├─┼────────┼─────────┼──────────┼───────┼─────┼───────┤│2 │萬得貿易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耿昇企業社 │278,250元 │CA0000000 │103年12月30日 ││ │ 張明亮 │限公司東湖分公司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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