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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陳燁真

  • 當事人
    陳俊傑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2日言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50號聲 請 人 陳俊傑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5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蔡秉芳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50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頂榮科技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益興實業有限公司 │258,500元 │LD0000000 │103年11月30日 │ │ │公司 │限公司淡水分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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