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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45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45號

聲請人
DE VITO VINCENT PAUL
代理人
葉淑玫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詮欣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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