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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1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黃筠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17號

聲請人
得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惜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發票日期  │
│        │        │        │ (新臺幣) │          │(或到期日)│
├────┼────┼────┼─────┼─────┼──────┤
│瑞誠達有│第一商業│得業企業│310,800元 │HA0000000 │104年7月14日│
│限公司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有限公司│        │          │          │            │
│        │汐止分公│        │          │          │            │
│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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