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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
    孫曉青

  • 當事人
    芊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21號聲 請 人 芊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明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721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芊合工業股份有限│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欣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435元 │DE0935398 │104年9月5日 │ │ │公司 游明旺 │用合作社八里分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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