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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保險字第2號

給付保險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楊忠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保險字第2號

原告
張長春
原告
張德春
原告
張桂春
原告
張勝春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謹言律師
被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天行
被告
熱海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守忠
被告
周敏達
被告
潘菊蓮
被告
謝培堃
被告
林建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俊睿律師
被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勳欽
訴訟代理人
劉晊宏
被告
北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廢止)
法定代理人
胡靜嫻

      胡靜忻

      王扶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7 月7 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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